对于今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五年,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等事宜需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明确。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资本”是登记事项,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应当由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股东出资能力自主确定,公司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