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企业在清算前需要先进行前置审批程序,需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所需资料有:外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对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原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
再批准解散之日起的15日内日成立清算委员会,并依法开始清算工作。清算组至少需要三人,由企业法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报给登记机关备案。同时,需提供的资料有: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
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同时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公告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清理债券、债务、以及公司未了解的业务,以及所欠税款等各项清算活动;清算组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目录、债务清单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执行;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获得正式批准。
4、税务局完税注销,办理清税、清票手续。
5、注销银行。
6、注销印章。
注销的资料:
执照正副本,所有章(公章,财务章,私章,发票章等),开户许可(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印鉴卡,银行U盾,单位结算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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