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刻制公章的,须经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批准,并办理公章刻制换信手续。刻好后须将印章送交公安机关盖章备案。
一、刻章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需由企业出具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销毁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旧章
6、如果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须提供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治安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经审查批准、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3、出具同意刻制公章信件,申请人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4、到本市范围以外刻制公章的,须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换信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