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的含义: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简易注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