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年检,不会自动注销,但是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年检程序及申请材料1、办理程序:(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二)提交验照材料。
(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
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委托代理人证明;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