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3、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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