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伙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姿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曰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曰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费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市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慢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奥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