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账户提供的资料为:
1、开户许可证
2.销户申请书
3.剩余的支票
4.印鉴卡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
6.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7.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若公司不再营业,提供工商局的注销证明,可将剩余的资金以现金形式取出,若仍继续营业,则将资金转入公司同名账户,且基本账户将是最后一个撤销的,须先将所有一般账户撤销,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办理最后销户手续。
二、一般账户
1、销户申请书
2.剩余的支票
3.印鉴卡
4.法人身份证件及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5.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6.扣税账户:提供工商、国税、地税的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注:剩余资金须转入同名其它账户。
开户银行是在票据清算过程中付款人或收款人开有户头的银行。根据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的方式不同,票据清算分为顺汇清算和委托收款清算两种。顺汇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行)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行)。委托收款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则由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行收取票据款项。
申请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