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备案
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散,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局备案。
清算组备案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该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需向公司注册地税务专管员联系,按其指示进行税务注销程序。
>工商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