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优惠政策如下:
优惠政策: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3)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优惠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3)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优惠政策: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5、优惠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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