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外资公司变更股权如下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更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