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不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的。
1、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销售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符合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