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海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少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在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了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