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2.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4.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8.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9.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2年免征、6年减半征收;重点软件企业实行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重点软件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减免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另外设置一档低税率1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1.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2.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5.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8.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三、营业税优惠
营业税按行业划分,税率在3%-20%,交通运输业、建筑业3%,商业服务业5%,保险业8%,娱乐业20%;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1.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5年免征营业税。
2.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营业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营业税。
四、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国内员工月工资超过1600元起征,外国人月工资超过4000元起征,税率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