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的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没有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两项规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材料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这里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扩展资料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