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深圳公司注册用虚拟地址利与弊:
坏处一:不能核查办公地址
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擅自变更则会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异地经营”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关于使用“虚拟地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
使用“虚拟地址”经营企业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面临警告、罚款、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坏处二:签署合同有风险
使用“虚拟地址”经营企业还会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合同对方的当事人往往会据此抗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导致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坏处三:不能签收法律文书
因为“异地经营”,有的时候企业甚至会丧失诉讼中的抗辩机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无约定管辖情况下,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一旦法院的文书送达到工商登记地址,企业常常会因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如被物业签收、公告送达等等),经由法庭缺席判决而承担败诉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坏处四:列入工商经营名录,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一天已经将近2000万,说明大家非常关心。有一些企业因为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从而失去了政府招标采购中所能够参加的机会,或者有一些失去了银行贷款的机会,进入黑名单后企业负责人、高管将会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银行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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