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填开要求

提问人: 匿名 浏览:2612 2019/10/18 09:44
最佳答案

黄欣欣

2019/10/18 13:40

    您好发票填开要求: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

  

 

扩展资料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黄惠民

2019/10/19 16:29

1、发票启用前要先检查

检查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

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份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打写。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下列六类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普通发票但其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二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业务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是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五是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六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李梦蝶

2019/10/19 09:21

您好,发票填开的要求:对方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开户行和账号,开票内容(销售货物或服务),还有金额是否含税价。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

曹安雅

2019/10/19 09:20

您好!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教材未修改,过时了,讲义结合税法一的规定总结如下,第八章详讲):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补充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希望可以帮到您!


张凤伟

2019/10/19 09:11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复核人和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个人,专用发票必须填写所有事项,普通发票则可以只填写公司名称和开票内容

李波

2019/10/18 19:17

  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以下税务网校小编对发票填开的具体规范性要求进行了梳理,以供财税工作者办税参考。

  1、发票启用前要先检查

  检查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

  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份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打写。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除了以上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梁精英

2019/10/18 17:29

您好,专票和普票的要求不一样,专票要求严格,公司税号、名称、地址、电话等都是需要填写的,但是普票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普票有公司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了哈。

黄璐璐

2019/10/18 17:18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账。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杜丹丹

2019/10/18 14:00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高磊

2019/10/18 10:35

您好,1、发票启用前要先检查

  检查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

  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份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打写。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林佳仪

2019/10/18 09:52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