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您好!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答:
您好!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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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答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