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3、“换算收入”缴不缴增值税?
18号文名称虽是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但主要侧重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仅简单规定代表机构应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如果代表机构未直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仅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协调和联络工作,按公式计算的“换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改增前,地税部门是同时计算缴纳营业税的。
营改增后,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18号文的相关公式进行了修改。但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各省市国税部门执行不一:有的以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增值税,即营改增后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而有的省市认为代表机构未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不是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