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在职员工注册公司能否要看编制,如果是编制的员工,是禁止另外进行经商业务活动的,不是编制内的,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系统内都是默认不允许去经商的。
公务员经商禁止性规定
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4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31条、49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10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73条)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法》106条)
4、2001.4.3之前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规定,允许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
《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10.5)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97.9.3)再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