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购买月饼中秋节赠送客户,如果不属于上述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等活动中赠送客户,则不属于“偶然所得”,不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