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