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32号文件: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相关出口业务,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32号文件: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相关出口业务,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你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6日公布《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应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同时,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希望能够帮到您哦!
您好!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您好!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32号文件: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