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认为还是作差旅费报销吧,否则税务局可能会找麻烦。个税实施条例中有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本人认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外籍职工的探亲费确实不能免交个税,因为税法规定了: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个税实施条例),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 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 费用(国税函〔2001〕336号 )。
希望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