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报送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