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丢失后立即报告.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六、税务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
(2)审核《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调阅一般纳税人信息及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