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深圳市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以下是截至2023年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5%。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注: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小微企业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政策享受条件及申报方式
(一)享受条件
· 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标准。
· 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部分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以上政策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最新规定整理,具体执行以税务部门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小微企业关注税务部门官方渠道,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