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确立了减资的基本表决框架:等比减资适用 “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规则,不等比减资(含定向减资)原则上需全体股东同意,但存在法定或约定例外情形。
1. 等比减资:无需全体股东同意,“资本多数决” 即可
等比减资指按股东原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额,不改变股权架构,属于公司常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反对或失联股东不影响决议效力。例如深圳某公司等比减资时,小股东反对且拒绝签字,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答复 “符合三分之二表决权要求即可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无需全体股东同意。
2. 不等比减资(定向减资):原则需全体股东同意,例外情形除外
不等比减资指不按原比例减资(如仅部分股东减资、不同股东减资比例不同),可能改变股权结构或损害小股东利益,故表决要求更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全体股东事先在章程 / 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表决规则。例如某公司拟对控股股东定向减资,若未取得小股东同意且无事先约定,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定例外: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被除名、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等法定情形,可按法律规定直接实施不等比减资,无需全体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适用 “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规则,无需全体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