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总公司是否必须先变更经营范围?

提问人: a改变自己 浏览:81 2025/10/13 10:14

徐科

2025/10/17 18:21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从属性

  1.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总公司的授权和经营框架内进行。

  2. 资质共享:分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本质上是共享并使用总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和相关资质。如果总公司本身都没有这项权利,分公司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法独立申请。

因此,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监管部门在审核分公司的进出口业务资格时,首先会核查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确认其是否具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法定资格。

樊梦飞

2025/10/17 17:52
设立分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时,总公司必须先变更经营范围,除非其原有经营范围已明确包含进出口相关业务。根据《公司法》及工商登记规则,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涉及货物或技术的跨境贸易,属于需单独列明的经营项目,若总公司营业执照中未包含“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等类似表述,分公司将无法直接登记该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