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注册资金未实缴,只要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且有转让收入,就可能属于应税行为。比如张三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股权转给李四,如果有转让价格,就需要考虑个税申报问题。
2. 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格,一般以该价格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例如,转让方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转让未实缴股权,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净资产、同类股权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核定。
· 以下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o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o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o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o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o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o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o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o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o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o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 确定股权原值
· 对于未实缴注册资金的股权,股权原值的确定较为复杂。如果是初始投资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若未实缴出资,实际支付价款为 0,但可能存在一些为取得该股权支付的合理税费,如印花税等,这些税费可计入股权原值。例如,取得股权时缴纳了 500 元印花税,那么股权原值就是 500 元。
· 如果是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正当理由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 确定合理费用
·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这些费用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比如,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了 2000 元的中介服务费,并有正规发票,这 2000 元就可以作为合理费用扣除。
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例如,股权转让收入为 10 万元,股权原值为 500 元,合理费用为 2000 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 - 500 - 2000 = 97500 元。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接上例,应纳税额 = 97500 × 20% = 19500 元。
6. 进行个税申报
· 申报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o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o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o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o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o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o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 申报地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申报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o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o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o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o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o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