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主体报送年报
年报范围: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报时间: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滚动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注意:
(一)2019年4月18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商事主体可按滚动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也可按原固定年报时间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2019年7月1日起,商事主体应严格按照滚动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
(二)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方式和内容不变。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企业。
(三)商事主体凭商事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初次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联系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在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时,选择一名系统已记载联系信息的联系人作为市场监管联系人。系统未记载联系人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扫描网页右侧二维码关注“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在公众服务栏目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
公示范围:企业应通过本系统公示下列信息:(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时间: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报
年报范围: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18年度年度报告。
年报时间: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