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的费用发票本年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情况
·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且已进行暂估处理: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成本费用时,如果上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了相关费用,但由于发票未及时取得,企业已经在会计上进行了暂估入账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次年(即本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一般是5月31日)取得上年度费用的发票,那么该费用可以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在2023年12月发生了一笔办公费用,但发票在2024年3月才取得,企业在2023年已对该费用进行了暂估入账,在2024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后,这笔办公费用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票取得时间延迟:如果存在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企业未能在上年度取得费用发票,在本年取得发票后,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费用是上年度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过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也可以追补至该费用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比如,企业在2023年与供应商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接受了服务,但供应商所在地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发票开具和传递受到影响,在2024年企业才取得发票,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说明情况,追补在2023年度扣除该费用。
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 未遵循权责发生制且未暂估处理: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上年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暂估处理,且在本年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上年度费用发票,那么该费用不能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企业2023年发生的一笔业务招待费,既没有在2023年进行暂估入账,在2024年5月31日后才取得发票,这笔费用就不能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超过追补期限:若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上年度费用发票,且超过了5年的追补确认期限才取得发票,即使该费用确实是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也不能再追补至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比如,企业2018年发生的一笔费用,直到2024年才取得发票,此时已经超过了5年的追补期限,该费用不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情况
· 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上年度费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业务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在规定的认证或勾选确认期限内(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本年取得发票后可以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例如,企业在2023年12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在2024年1月才收到,只要该业务真实且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企业在2024年取得发票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 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如果上年度费用发票对应的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即使在本年取得发票,也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例如,企业在2023年购买了一批礼品用于员工春节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4年才收到发票,由于该业务属于集体福利范畴,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