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企业税务注销时留抵税额不能直接申请退还;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可退或可结转的例外
1、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如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应先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再办理注销。
2、资产重组/合并分立且满足条件:可结转至承接主体继续抵扣,不适用“注销即退税”。
3、存在增值税欠税:可按规定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而非直接退税。
税务注销时留抵税额能否申请退还,需根据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及行业类型综合判断:
若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严重财务或税务问题(如长期亏损、重大税务违规),可能无法申请退税。
当前政策(2025年9月起)放宽了退税条件,但具体执行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税务注销时留抵税额不能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若企业符合特定条件(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无骗税骗退记录等),在注销前可申请期末留抵退税,但需满足行业、销售额占比等具体要求。例如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税,其他行业需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