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多址备案需要提供的场地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有商用房产证的经营场所:
经营者自有房产的,提供产权人(即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房产证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者租赁使用的,提交产权人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场地证明材料。如果租赁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署的,需提交本人签署的无偿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的证明。
已经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
可直接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如各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
住改商或农民自建物业没有正式房产证的情况:
需先到所属街道(城管科或企管科)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者自有房产的,提供产权人(即经营者)身份证明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者租赁使用的,提交出租方身份证明、租赁合同。
租赁已经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
提交与市场开办方签署的市场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方营业执照。如果市场未办理市场转企业登记,还需提交原市场登记证。
租赁军队房产:
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若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还需提交出租单位(军队)同意转租的证明。
租赁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场所:
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包括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工业园的文件、工业园土地使用证明、工业园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这些场地证明材料确保了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办理一照多址备案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交材料时,应确保所有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顺利完成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