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不能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而法律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原因分析:
1.职责冲突:监事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和高管履职,若兼任财务负责人,会形成 “自我监督” 的局面,导致监督机制失效。
2.权力制衡:公司治理要求监督与执行职能分离,兼任会破坏制衡机制,增加财务舞弊风险。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117 条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特殊情况:
小型公司因人员有限,经股东会同意并符合法规要求时,可能存在例外安排,但不符合规范治理原则,且需承担较高运营风险。
建议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要求,确保岗位独立,维护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财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