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需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规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资料。
二、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后,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三、税务机关审核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的制作与发放
如果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税务机关会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税务机关则不会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请注意,整个变更过程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有步骤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