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需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包括:
- 营业利润: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如制造业、贸易等)取得的利润,需按中国税法核算收入、成本。
- 股息/利息收入:投资境外企业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等,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或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
-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出租境外资产或授权使用专利/商标等取得的收入,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 财产转让收益:转让境外股权、房产等财产的收益,按转让价减净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时间与流程
- 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 预缴税款:分月或分季预缴,具体由税务机关核定。
注意事项
- 境外亏损不可抵减境内盈利,但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 若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协定(如中港税收安排),税率可能降至5%-10%。
- 未主动申报将面临税务核查,例如2025年湖北、山东等地已开展专项核查,补税案例中最高补缴金额达14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