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名称含“集团”二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提问人: 金富贵 浏览:16 2025/04/18 14:00

樊梦飞

2025/04/18 15:07
1.控股关系
母公司需控股至少3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据2023年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控股形式可为全资或绝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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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要求
市级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需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至少3家,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
省级冠名集团(如“广东XX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子公司至少3家,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
国家级或无行政区划冠名:需更高门槛,如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子公司5家以上,总和1亿元以上。

张叶

2025/04/18 14:08

深圳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二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控股企业条件‌: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2. 企业集团名称的一致性‌: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保持一致,并后缀“集团”字样‌。
  3. 公司章程记载‌: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4. 注册资本和子公司数量‌: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母公司应当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这些条件确保了企业在使用“集团”字样时,其组织结构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保护市场的规范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