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如果股东在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将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税务稽查与罚款:若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可能对企业和股东进行罚款,如黄山市某咨询公司的案例所示,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