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股东借款超一年未还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提问人: 金富贵 浏览:159 2025/04/18 13:58

樊梦飞

2025/05/10 10:19
1.视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如果股东在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将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税务稽查与罚款:若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可能对企业和股东进行罚款,如黄山市某咨询公司的案例所示,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罚款。

莫涛

2025/04/24 09:34
您好:

深圳企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还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且该借款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可能会将这笔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对股东而言,将增加其税务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被视作红利分配的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这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现金流管理。

三、税务审计与合规风险

未归还的股东借款可能触发税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此外,这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合规记录,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四、信息不一致风险

在企业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上,未归还的股东借款可能会影响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企业税务信息与会计凭证不一致,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因此,深圳企业应重视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确保借款行为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争议和损失。如果股东确实需要借款,应确保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

王茜茜

2025/04/18 15:05
个人股东借款跨年不还,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会被视为红利分配:
1.借款未归还,目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比如用于支付消费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等:
2.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纳税年度内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3.企业具备分红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原文:“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严格来说,"可”的意思,是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相当于是授权,可以视为分红,也可以不视为分红。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视为分红呢?
至少有下面3种情形:
1.企业借款数额已经远超可分配利润或者企业根本就没有利润可供分配
2.个人投资者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但是短于1年的借款周期内偿还的或在税务稽査+前已经还款的。
3.个人投资者与企业签订的就是长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本身就超过1年,
税务稽查不仅仅是补钱,还会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影响公司跟政府及其他公司签单合作。
如果股东们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才是绝此类风险的最好方法,
股东们应提高重视本文中涉及的行为,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