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作为专利授权的三大基本要求之一,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有体现,但其侧重点和具体要求存在差异:
1. 发明专利: - 实用性要求发明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果。这意味着发明不仅需要是可实施的,而且在实际应用中应优于现有技术,具有创新性和进步性。 -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评估更加注重其新颖性、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专利描述无需过度实验即可实施。
2. 实用新型专利: - 尽管实用新型专利同样要求具有实用性,但其标准相对较低。实用新型更侧重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新技术方案,这些方案需在实际应用中可行。 - 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更多体现在其适于实用的特性上,即产品设计在实际生产或使用中的可行性,而对技术进步的要求不如发明专利高。
3. 共同点: - 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都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不能是纯理论的构想,且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或改善环境等方面。 - 实用性要求都包含实践性、再现性和有益性,即技术方案可实施、可重复并能带来有益效果。
4. 差异点: -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审查更为严格,需要证明其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 实用新型专利则更侧重于形状、构造的实用性,且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在申请时对实用性的证明要求相对宽松。
综上,虽然实用性是所有专利类型共有的基础要求,但发明专利在创新性和技术进步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而实用新型专利则更注重于产品设计的实用性与可实施性。